日前,食藥監總局發布《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意見征集截止到3月9日。
《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應當根據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建立并執行經營主體審查登記、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安全。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第三方平臺還應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服務進行抽查和監測,如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征集意見稿》規定,第三方平臺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成立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第三方平臺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網絡空間以及技術和交易服務,應當履行其義務,包括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地進行審查;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名登記,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及聯系方式;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在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在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頁面進行更新。
記者梳理《征集意見稿》還發現,該意見稿規定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針對主體信息公示,第三方平臺網上公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店名和地址應當與實際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門面、大堂、廚房等圖片應當與實體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輔料等應當與實際菜品和所用主輔料一致;公示的圖片應當與實際菜品基本一致。
另外,如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訂餐,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第三方平臺不能提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臺賠償。第三方平臺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追償。
《征集意見稿》還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網絡餐飲服務的監測和抽查,發現第三方平臺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對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的線索,要及時進行核查,對涉嫌違法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查處,并及時公布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的查處信息。
食藥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通知第三方平臺立即停止對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第三方平臺、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8月,食藥監總局曾發布《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本次意見稿中沒有提及網絡食品經營者食品召回義務和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等內容。“個人信息泄露是互聯網帶來的頑疾,對于網絡餐飲來說,食品安全是最敏感和最急于解決的問題,最新的意見稿抓大放小,嚴控私廚、手工作坊等無證商家,更加‘接地氣’。”中國食品產業研究員朱丹蓬表示。
(責任編輯: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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